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FCZC2024-C3-10002-GSZX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韦欣蓉
项目联系电话:0770-28851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万山路500号林业大厦4-5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770-229060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韦欣蓉 0770-2885119
代理机构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林海湾小区8栋2单元3203室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广西桂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龙祥路41号
联系人:覃杨振 联系电话:18172428890
我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质疑人以书面形式递交的《质疑函》。对于质疑人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
事实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部分有实施方案、售后方案要求,但在采购需求部分未明确说明需要提供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应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第十一条同样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质疑答复1:经核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部分有明确的实施方案以及服务方案,无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标准。质疑人质疑事项成立。后续处理方式详见相关公告。
质疑事项2:采购需求存在一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服务内容及要求”中各产品对建设内容或功能模块的要求及描述过于具体,功能描述明显为相关成熟产品功能清单,易造成同行业其它供应商难以响应,同时会大幅增加同行业其他供应商应标难度或定制化开发成本及实施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答复2:质疑人未明确具体质疑的事项,并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事项不成立。
请求暂停该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重新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整,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应杜绝出现以上所诉问题并满足我国相关法令要求,对采购内容、技术方案、售后方案、验收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后重新启动该项目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7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你好,我是你的汇商AI助手。
点我,开启高效解答模式,让问题变成过去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