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电力系统网源协调复核性试验(以下简称复核性试验)的总体要求、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要求、试验方法、试验判定等。 本文件适用于已完成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涉网试验的火电(燃煤、燃气、燃油)、核电、水电(含抽水蓄能)、光热发电、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类电源,其他类型电源参照使用。
本文件起草单位: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东北分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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