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通信局(站)单独设置的通信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以及在此基础上构成的不同规模的监控系统网络。采用通信网元提供的干接点传输进行监控系统组网时,除传输组网方式外,其它功能应遵循本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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