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