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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09-03-12
  • 浏览量:22
  • 发布日期:2009-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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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 8 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1983 6 7 日发布的《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1983] 邮电字 458 号)、 1987 5 21 日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 [1987] 邮部字 225 号)、 1992 10 16 日发布的《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1995 10 23 日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 1996 6 12 日发布的《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 [1996]634 号)、 1996 10 17 日发布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 [1996]981 号)、 1997 9 10 日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 [1997]733 号)、 1997 10 13 日发布的《集中式用户交换机( CENTREX )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 2009 4 10 日起废止。

        部长   李毅中

    OO 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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