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科〔201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524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