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原函〔2016870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颁发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134个产品名单予以备案。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颁发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2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四、颁证乳油产品应符合《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HG/T 4576)。
 
     附件:2016年颁发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十二批)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