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原函〔2016406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审核合格的2016年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升级为原药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备案。有关事项如下:

 
  一、同意安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农药制剂企业升级为原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农药制剂企业升级为原药生产企业通过备案后,新增原药产品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备案。
   
  附件:2016年备案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升级为原药生产企业备案名单(第一批)

201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