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信软函〔2016〕4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查,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符合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条件,予以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详见附件)。
现予公布。
附件:2016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名单(第六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1. ECP13010816021 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 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