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发电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厂址选择、总图布置、主厂房布置、燃料供应系统、锅炉系统、汽轮机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热工自动化、电气设备及系统、给排水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供暖与通风、脱硫脱硝设施。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企业高温高压及以上煤气直燃锅炉发电设计。 本文件不适用于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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