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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卧龙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卧龙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4-04-23 至 2024-04-29
撰写单位: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姚帅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卧龙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000-1872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卧龙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4年05月16日14时00分;其他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5月06日 09时32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请供应商下载文件时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电子邮箱电邮加密备份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3、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退还方式: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备份文件均不予退回。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操作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常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地  址: 本溪市明山区育龙路198-1栋
联系方式: 丛贵宇024-428855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本溪市明山区姚家华溪路16栋1号中国移动斜对面
联系方式: 024-448908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猛
电  话: 024-4489082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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