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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JHSXM-CS-2024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一)现将原磋商公告“七、其他补充事宜”第3条内容更正如下: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不适用本条规定),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的,则不予认定为中小微企业。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

其他资格

供应商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证书,并已在福建省内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及材料复印件)

(二)其他内容不变。以上更正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更正日期:2024年05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35号        

联系方式:郑珊珊0591-63119750,张舒泓0591-631198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火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大厦11层05、06室            

联系方式:陆燕云、陈宇晴、何丹萍、林鹭0591-836666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燕云、陈宇晴、何丹萍、林鹭

电 话:  0591-8366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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